律师档案
谢凤碧
谢凤碧律师
新疆 乌鲁木齐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谢凤碧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监视居住决定与执行的程序步骤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1 11:33)    点击:486

  监视居住决定与执行的程序步骤

  监视居住的特点

 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,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7条第1项规定,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,无固定住所的,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。从字面理解监视居住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,但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门,应当有一个活动的空间或范围,所以不宜将监视居住的范围仅理解为住所或居所。

  另一方面,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也不应太大,不能大到难以监视的程序,否则就不能达到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。

  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
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0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。具体操作程序为: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,报部门负责人审核,经领导批准后,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,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姓名、住址等身份状况,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,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,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。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,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。

 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
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1条第2款规定,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。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,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,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。

 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,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,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。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,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。
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8条的规定,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,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谢凤碧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公司法务  房产纠纷  合同审查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凤碧律师,谢凤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谢凤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0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谢凤碧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乌鲁木齐律师 |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谢凤碧律师主页,您是第17127位访客